离岸呼叫中心资质申请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6-09-29 16:44:04
我要分享: 0
摘要:网上关于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相关资料并不多,帮企行整理了关于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资质申请所需的申请材料,希望能够给您做下参考!

      离岸呼叫中心(Offshore call center)是国际离岸业务的一种服务应用,是指在境内设立呼叫中心平台,主要为境外用户提供热线咨询业务。离岸外包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将生产和服务外包到发展中国家,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由于离岸外包更具有降低成本、强化核心能力、扩大经济规模等作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离岸外包作为国际化的重要战略选择。 中国从1998年开始发展呼叫中心,近几年来,呼叫中心市场不断扩大。截至2009年,国内呼叫中心企业已经超过1200家。 


    离岸呼叫中心提供广泛的服务,可根据需要定制以满足特殊要求,包括:


1、电话支持服务
2、客户服务
3、售前,售后以及订单的处理执行
4、技术服务
5、信用管理服务
6、验证服务
7、电话营销服务
8、邮件支持服务
9、 聊天支援服务
10、意外状况恢复服务

增值电信呼叫中心业务资质

增值电信呼叫中心业务资质

离岸呼叫中心建立条件

1、时差优势,与其他国家比如美国、英国之间的时区差异,从而成为那些寻求可以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支持和高端服务的公司的最优选择。
2、 一个使用英语的庞大群体,有大批使用英语的专业人士,能够第一时间为客户来电提供解决方案。
3、有利的政策扶持,支持着科技发展服务(ITES)产业的发展
4、独立的信息技术部的成立加速了IT项目的快速通过和实施,也简化了管理过程
5、具有国家最先进的IT基础设施和电信设施的软件科技园已经建立,他们对所有法规遵从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6、在ITES行业外资可以100%控股,不像在其他领域外资控股收到限制。
7、有效的通信网络——由于基础电信、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服务的私有化和关税大幅度下降,全球性公司可以利用这点强化他们的优势。
8、获得领先的实践,离岸呼叫中心供应商有能力提供一系列的境外呼叫中心服务,因为他们有机会接触到不同行业的客户,他们可以为公司提供专门的具体的知识基础。
9、更好的分配资源,利用离岸呼叫中心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企业把重心从交易活动和报告转移到增值业务分析上来。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1号);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08〕第53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
4、《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 号)。


   (二)申请条件


1、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资质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2、可以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设立外商独资的呼叫中心仅限于从事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3、天津市属于试点地区,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4、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通过审核的,市商务委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报材料


1、注册地主管部门转报文件;
2、申请材料清单;
3、天津市通信管理部门批文;
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外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6、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复印件;
7、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
9、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名单、委派书,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2、外国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同意设立合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资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14、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提交出资清单;以技术出资的,提供作价依据、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提交利润提供方分配利润的权力机构决议、审计报告及税务证明;
15、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6、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文件为外文书写的,应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以及中外文本骑缝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