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经营 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发布时间:2016-11-11 16: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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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日常的经营生活中,我们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公司在开展业务是也不例外,否则将会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日常的经营生活中,我们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公司在开展业务是也不例外,否则将会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2008年周某、梁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公司成立后,二人在互联网上建立了某网站,主要发表网络文学,并雇用了刚毕业的3个大学生作为网站编辑人员。尽管二人创建的该网站主营业务是网络文学,但该公司并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现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仅1年办时间,该公司非法经营的数额便达人民币937万余元。

  在非法经营的同时,周某等人为了增加网站点击数,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决定,在该网站上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来吸引网民阅读。2014年4月,公安机关突击将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一举抓获。

  依法经营 方能立于不败之地!庭审中被告否认构成犯罪。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非法经营罪,周某、梁某作为公司和网站的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发表网络文学,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开展非法出版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业务活动,此举严重扰乱电子出版物市场秩序,仅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9371569.6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与此同时,雷某、唐某、陈某作为涉案网站的编辑,且作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成年人,对于涉案网站没有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应当明知,故应承担非法经营相应的罪责。

  关于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院认为,周某、梁某为增加网站点击数获取非法利益,在网站上登载淫秽色情小说吸引网民阅读,雷某3人作为网站编辑,参与对涉案淫秽小说进行编辑、审核,依法应以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为此,周某、梁某、雷某、唐某、陈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五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至2万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雷某、唐某和陈某三人是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经应聘加入涉案网站当编辑。受访法官提醒,尤其是入行未深的大学生们,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工作应果断拒绝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背景知识: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更多网络出版服务申办问题,请与在线专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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